释义 |
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婚前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房屋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时所有权有特殊性,产权分割应均等。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该不动产。若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该不动产。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应原则上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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