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欺诈行为概述 |
释义 | 票据诈骗罪主要指明知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行为人需明知所使用的票据的真伪,并有实际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刑罚将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以及财产没收。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票据诈骗罪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对于本项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 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票据诈骗罪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等行为。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或者是作废的,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等,都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94条,数额较大的可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本票第七十八条【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本票第七十六条【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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