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条件包括鉴定主体资格不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不足或不能作为证据等。当事人可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行政审判中,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为保证鉴定效力,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一般应高于原鉴定机构。当事人应积极申请重新鉴定,以确保公正正义。 法律分析 一、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对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不是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而是直接向法院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批准,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最终诉讼结果是公正的,如果当事人存在对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并且是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当事人应该重新向法院和相关司法机关提请司法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是真实有效的。当事人千万不要因为嫌一时麻烦而放弃了机会,当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时候,一定要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公平正义才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结语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条件包括:鉴定主体无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不足或违背客观规律、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当事人应坚持追求公正,不应因麻烦而放弃重新鉴定的机会,以确保最终诉讼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公平正义是我们的最高追求。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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