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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规定是什么?
释义
    停车费的定价形式由各地政府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停车需求确定。住宅区停车场收费可由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小区停车位租赁价格分为两种情况:权属开发企业自定,公共区域由业委会决定。外来车辆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停车位需经业主大会同意。收费必须获得物价部门许可,按相关标准执行。《民法典》规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需经业主同意,物价部门可介入仲裁。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小区停车位租赁价格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确定一般按停车位产权所有分为两种情况。
    权属开发企业的,停车费由开发企业自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说了算,停车服务费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具体是: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权属开发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多是地下车库车位,其车位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承租人协商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此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确定,确定收费的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资产属于业主共有。对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场(泊位),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确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设置停车场收费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价部门将积极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督促纠正该行为,同时建议业主可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结语
    停车费的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和停车服务供求关系确定。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小区停车位租赁价格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权属开发企业的由其自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决定。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收费必须经过市物价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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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