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八月份检察官法三审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立法“三审制”的提出 1995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1995年度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安排。在会上,薛驹反映了地方人大提出的要把立法法尽快搞出来的意见。他说,法律草案能不能通过,关键在于事先对不同意见的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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