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岗需不需要更改合同? |
释义 | 转岗是员工的内部异动,与内部调岗类似,但角度不同。转岗涉及工作内容、岗位、性质、时间、地点、薪资等变化,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双方协商同意,在合同未履行前修改、补充或删减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变更原因可包括法律、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原因或客观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应书面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变更后的合同文本。 法律分析 转岗,属于员工的内部异动。和内部调岗类似的含义,但内部调岗是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定义,而转岗则是从个人的职业生涯的角度来定义。转岗属于工作内容、岗位、性质、时间、地点、薪资等发生了变化,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其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结语 转岗是员工内部异动,从个人职业生涯的角度定义。转岗涉及工作内容、岗位、性质、时间、地点、薪资等变化,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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