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未结算款项的诉讼时效问题 |
释义 |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交付情况,付款时间确定如下:已交付的,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日为准;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以起诉日为准。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拓展延伸 工程合同纠纷中未结算款项的追索时效 工程合同纠纷中,当涉及到未结算款项的追索时效问题时,主要考虑的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从当事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未结算款项的追索,一般是以工程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等时间节点为起算点。然而,也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规定,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或者法律上对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等。因此,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中未结算款项的追索时效问题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未结算款项追索时效问题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和期限。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规定需仔细研究,并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从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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