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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火罪既遂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释义
    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放火罪的表现是指通过点燃目的物或利用火种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可以采用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由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实施,并且没有履行义务导致火灾发生。
    法律分析
    一、放火罪的既遂标准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114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114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根据114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二、放火罪的表现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结语
    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以行为是否符合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准。根据刑法114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放火罪的表现是指行为人使用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火源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罪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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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