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施工管理流程 |
释义 | 《工程法》的实施在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证、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三级管理模式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高效运作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置的重叠和人员编制的增加导致非生产性支出的增加,周转材料不能周转或周转次数减少,以及各单位之间部门职能重复,难以形成统一基调等。因此,转变为两级管理模式是一个必要的选择,能够更好地实现项目财务管理目标,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法律分析 根据《工程法》的实施,三级管理模式在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证、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高效运作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现行三级管理模式对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探讨了由三级管理向两级管理转变的必要性。一、三级项目管理模式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源泉和管理工作的立足点。项目管理反映了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形象。多年来,施工企业实行集团公司主导、施工分公司管理、施工队伍三级管理模式。它有其优点,也存在一些问题。1。机构设置的重叠和人员编制的增加导致非生产性支出的增加。 2。周转材料不能周转或周转次数减少。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各子公司从自身施工需要出发,对周转材料的采购和加工进行决策,很难实现二者的集成和综合利用。由于管理的多元化,成本核算和控制难以集中。 4。子公司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整体效果。 5。各单位之间部门职能重复,外部多个部门,难以形成统一基调。二是转变为两级管理模式的设想及其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参照“组织不重叠、岗位不空白、工作不重复”和“精益管理、优化劳务、缩短管理跨度、降低管理成本”的新管理模式的要求,结合矩阵式组织结构的特点,本集团及其子公司选择并为某项目派出精益管理人员,兵强将组建一个强强联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项目经理部,由三级管理转变为两级管理。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施工生产、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关系协调和经济核算。其经营管理的目标是在安全、优质、按时完工的前提下,使工程经济效益最大化。降低管理水平,扩大管理范围,加强统一管理。在两级管理模式下,一个工程项目只设一个项目部,每个子公司都是项目部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这有利于提高各子公司项目经理的整体意识。根据项目部的总体规划和目标,我们要统一思想,相互配合,改变两级管理下企业之间沟通不畅,资源难以有效利用的局面。有利于发挥物资集中采购的优势,大大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材料成本约占工程成本的30%~50%,有效降低材料成本成为成本控制的关键。在项目经理部下,施工所需的主要材料可以通过招标采购,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有效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3。它能有效地整合整个管道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资源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项目经理部有权也有更多的责任充分利用管理段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充分利用人和物力,合理安排时间和空间,有效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周转材料周转次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和闲置。通过完善责任考核激励机制,奖惩分明,可以更有效地实施责任成本核算制度,确保效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综合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养,使项目部成为企业人才的摇篮。在两级管理模式下,项目部经理直接面对施工一线,对施工现场负责,这就要求他们不仅要掌握专业技能,还要有协调、组织、指挥的能力,并能根据现场和环境的变化随时做出反应和调整。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积极因素,在保证质量和数量的同时,保证项目利润目标的实现。 拓展延伸 两级管理模式是指在项目管理中,由上级和下级两个层级组成的层级管理体系。对于这种管理模式,需要进行法律分析,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或者限制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在两级管理模式中,上级对下级的管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上级对下级的干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此外,两级管理模式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两级管理模式在项目管理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工程法》的实施,三级管理模式在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证、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高效运作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现行三级管理模式对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探讨了由三级管理向两级管理转变的必要性。一、三级项目管理模式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源泉和管理工作的立足点。项目管理反映了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形象。多年来,施工企业实行集团公司主导、施工分公司管理、施工队伍三级管理模式。它有其优点,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