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摇撞骗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警察的行为,为谋取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警察则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方式,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以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方式进行欺骗;二、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手段、数额大小、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可处以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判处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估,并由法院依法判决。 结语 招摇撞骗罪严厉打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冒充行为,依法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欺骗行为以及获取不当利益。具体量刑标准将根据犯罪手段、数额大小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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