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处理持瑕疵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结婚登记所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注意事项。双方需要提供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对于身份证丢失的当事人,根据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而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则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 法律分析 结婚登记所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1. 双方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 双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户口本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持瑕疵身份证件、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怎么处理? 对于当事人持虚假的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婚姻,在处理时要特别注意探究当事人持虚假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动机,因为通常当事人如果能够持真实齐备的证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记,是没有必要持虚假的证件进行登记的。这其中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自己不符合结婚的某项实质要件才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如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有配偶等,当然也有另外一些当事人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虚假证件登记的。 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当事人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应撤销婚姻登记,确认为无效婚姻。对于后一种情形,虽然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仍应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民政部1999年《关于处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换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两位当事人先后互换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在登记时,他们均亲自到场,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这两起婚姻登记是有效的,但应将其错误的结婚证收回,换发婚姻关系证明书。可见,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对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婚姻还是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其婚姻利益。 从我国婚姻登记实践来看,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当事人用假身份证婚姻登记,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登记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婚姻登记的责任,用真身份证再婚姻登记,恰恰被恶意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没有规定之漏洞来达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因此,瑕疵证件、声明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重大明显过错应当认定为有效。 结语 结语:根据民政部2004年《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对于户口本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当事人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登记。当事人持瑕疵身份证件、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应特别注意探究当事人持虚假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动机,对于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应采取宽容的态度,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稳定性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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