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登记程序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且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并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同时,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另外,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 法律分析 在结婚登记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可能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但是如果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核,仍然进行结婚登记是不可以的。 (二)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民法典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三)提交伪造的资料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四)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五)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拓展延伸 民法典对结婚登记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流程等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登记。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条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时,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婚姻状况,进行询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请,并查看反映申请内容的有关材料。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登记的特别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补办登记,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的规定。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②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也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结婚登记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流程等方面,包括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询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请,并查看反映申请内容的有关材料,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补办登记和离婚登记等。 结语 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登记程序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或者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伪造或越权管辖等情况,都可能导致结婚登记程序存在问题。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应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结婚登记,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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