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对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