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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哪些人可以办理?
释义
    【法律意见】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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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