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启动外来人口 居住证 申领和发放工作,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将不再办理。根据规定,在天津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都应当申领居住证;凡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可以申办天津市常住户口。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 身份证 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 》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 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或 购房合同 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 租赁协议 、治安责任 保证书 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 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__单位集体申领居住 证人 员名册》。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