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 (二)市。州级或扩大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格申请表中签字,并将提交公函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建设厅进行审查,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结果。予以公布; (四)由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批准的,初审后,向建设部提交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 (五)接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取手续。 风险提示:新公司成立注意事项有: 1、要及时申领营业执照; 2、要凭借营业执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3、开立银行账户; 4、办理税务登记证; 5、建立财务账簿。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