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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者能否收回预付款
释义
    预付款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提前向对方支付的部分金额。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能否收回要看合同的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作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法律分析
    预付款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在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之前,提前向对方支付的部分金额。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并不具有担保性质。该款能否退回,要看合同的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付款与定金关系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而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预付款和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作用。
    三、预付款能否收回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这一条文明确告诉我们,预付款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收回的。但前文我们也提到,有约定的应该遵循,即如果并未约定能否退回预付款,法律规定,购房者是能够收回预付款的。
    拓展延伸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预付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范一些不良商家利用预付款卷款跑路等违法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支付的预付款后,应当立即足额存入商业银行,并按照商业银行与购房人约定的利率支付预付款利息,预付款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金额。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购房人应当在接到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发送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余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5日内,将剩余购房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售楼款银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预付款的规定非常严格,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者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结语
    预付款和定金虽然都是支付手段,但目的和性质不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则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或定金,但未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预付款是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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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