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撤和再审为什么不能并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但两者在本质、适用主体范围、提起事由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差异,应准确予以区分。在第三人申请再审中,根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性质不同,其案外人的情形也不同。根据学界的主流观点,主要包括物权中的所有人和准所有人。主要包括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法定诉讼担当人等。第三人申请再审的适用主体可能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范围远远大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主体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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