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案件中,是否可以让被告和辩护人参与现场勘验和检查?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被告和辩护人参与勘验和检查是否可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然而,被告和辩护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其合理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同时,勘验和检查是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确保调查取证的严谨和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法院可酌情考虑被告和辩护人参与现场勘验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勘验和检查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助理和翻译人员参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罪犯实行死刑,应当在执行前至少七日通知罪犯家属,并告知罪犯本人或者其辩护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公诉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法律、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尊重人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搜查他人的身体、搜查、查封或者侵犯他人的住所、其他财物。除了需要逮捕或者执行判决、裁定、决定的情况外,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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