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继承财产范围 |
释义 | 遗产继承范围受到法律规定限制,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以及国有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特定情况下的权利。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和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并非所有的遗产都可以被继承。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才可以依法继承。以下是一些遗产,由于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被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5、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结语 遗产继承范围有法律明确规定,一些遗产因与人身密切关联而不可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和国有资源使用权也不得作为遗产继承。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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