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治权利限制的期限规定 |
释义 | 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适用对象、判决依据和期限有严格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言论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四项权利,但不包括担任私营企业领导职务。 法律分析 刑法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适用对象、判决依据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确作了如下几种规定: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谓“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和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其他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担任集体、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结语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期限有严格规定。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方法,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这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修正):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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