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社倒闭国家管不管 |
释义 | 管。 《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作社倒闭了,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的时候,应当由原来的发起人即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进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按一定公式,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补充: 合作社倒闭,是由于经营不善、债权债务纠纷倒闭的,由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承担,对法定代表人不判刑。若涉及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等判处刑罚,需要根据具体涉嫌的罪名决定。 合作社股东私自将合作社出租处理方式如下:可以直接诉讼处理,因为私自出租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未经表决的情况下,股东没有私自出租的权利,股东权利是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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