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段文字强调了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但同时也指出了禁止学生走读不属于教学范畴内的事。学校不能仅仅因为自主办学而禁止学生走读,也不能将禁止学生走读视为入学的必要约束。文章最后指出,如果国家法律或教育部的规章条例没有禁止学生走读,学校就没有对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禁止学生走读的必然权利。 法律分析 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禁止学生走读也属教学范畴内的事。不能从“自主办学权利”,推理出任何事情都属“教学范畴内的事”。“禁止学生走读”,不是办学的必要条件,不是学生入学的必要约束,如果国家法律或教育部的规章条例没有“禁止学生走读”,学校便没有对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禁止学生走读”的必然权利。 拓展延伸 能否选择走读?学校是否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履行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义务。因此,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适龄儿童、少年走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学生有走读需求,学校应当允许,并加强管理。因此,学校没有权利拒绝学生走读,而应该积极解决学生走读问题。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但同时也提醒我们,禁止学生走读并不属于教学范畴内的事。我们不能从自主办学权利这个前提中,无限制地推断出任何事情都属教学范畴内的事。同时,学校也不能对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禁止学生走读的必然权利,除非国家法律或教育部的规章条例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在理解和处理问题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从某一个角度出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