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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突然离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释义
    学校对学生跑步猝死事件的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施救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在学生发生意外时,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学校需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学生跑步猝死,如果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的,一般学校没有责任;反之,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在学生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客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拓展延伸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与学生突然离世之间的关系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与学生突然离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起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学生突然离世的悲剧事件,往往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的不到位或疏忽。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加强校园安全巡查、规范学生活动、提供紧急救助措施等。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只有学校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学生离世事件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结语
    学校应当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应责任,特别是对于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并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学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的情况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发生意外后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学生活动,提供紧急救助措施,并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辅导。只有学校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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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