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
释义 | 1、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2、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20%以上(含20%);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积金能否做装修贷 装修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1、贷款人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中,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装修住房的合同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证明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二、南京公积金买房条件有哪些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经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借款人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状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商业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6)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9)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6、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其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时,首付款≥房屋总价*所购份额*20%。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现有首套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情况下,首次或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时,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应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抵扣部分不予计算贷款额度。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7、借款人所购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9、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南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2、所在单位公积金新开户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3、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4、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方可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5、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 6、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收据》。 7、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且所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均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书》。 9、提供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 10、同意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只要你第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你购买第二套住房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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