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联营合同跟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 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2)联营合同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营合同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4)联营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合同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 (5)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吗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 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如下: 1、资产拍卖、转让。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1)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2)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3)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4)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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