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不能同时要求违约金和定金,因为这样的违约责任不符合“主要是补偿,次要是惩罚”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的条款。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主张。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时,违约责任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当事人如果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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