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独资等企业,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