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再起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然,如果你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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