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性无能能离婚吗? |
释义 |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性无能的人群不能结婚,所以如果是在婚前就已经知道对方性无能,却依然义无反顾地与之结婚,那么法律也是会保护双方的婚姻的。但在婚后如果因为对方性无能想要离婚,那这并不属于对方的过错,仅仅只能以感情破裂来进行夫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时法律也不会干涉。但如果起诉离婚,那也只能按照夫妻正常感情破裂来判决,并不能按照重大过错的行为来判决。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坚决不离婚,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也是很难会一次判决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是一方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生理缺陷,另一方再婚后才察觉的,那么离婚时可以认定为对方的过错,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在丈夫性无能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这是不受限制的,但是还是要分以上两种情形来进行考虑。如果是在婚前就知道,那么离婚时无论是财产还是子女的抚养权,都是由双方公平的进行争夺。如果是在婚前被隐瞒了,那么自己是属于受害者,在离婚时也会占据优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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