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法第402条? |
释义 | 1.维持原判。无论按一审程序的再审还是按二审程序的再审,都存在按照民诉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裁判的情况。在实践中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再审裁判一般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再审改判包括部分或全部改变或部分撤销原裁判判项。经再审审理,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予以改判。再审事由成立并不意味着原审裁判解决就必然被改判,部分实体性事由以及程序性事由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裁判方式只适用于按二审程序的再审。民诉法第170条明确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得发回重审,而且发回仅限一次。原判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由再审法院认定事实后作出裁判,但原审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的,可以发回重审;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4.终结再审程序。再审审理期间,出现某些情形致使诉讼无法或无必要继续,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民诉法解释》第406条规定,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或可以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检察院撤回抗诉,以及符合第402条终结再审审查其中一些情形的,均可作终结再审程序处理。 5.对调解书再审的特殊结案方式。《民诉法解释》第409条的规定明确,对不应当裁定再审的调解书再审后的结案方式。根据启动再审主体不同,作区分处理:一是因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原审调解并不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虽然此时案件已经进入再审,但用判决维持调解书于法无据,且有可能存在上诉的问题,故使用驳回裁定。二是因检察监督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再审中认为调解书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到不宜驳回检察监督,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6.撤回起诉。《民诉法解释》第410条规定,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准许的,一审原告可以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但之后不得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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