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定申请续期,并在经批准续期后,缴纳相关续期费用。如果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则不需要使用权人申请,而会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期到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后,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续期费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