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是否合法收东西? |
释义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妥善保管没收物品,禁止擅自使用、截留、损毁或处置,非法物品需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0、71条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提供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在两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对于水上收缴的罚款也应在两日内抵岸并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需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法律分析 城管没收东西有法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拓展延伸 城管执法权限与行为规范的探讨 城管执法权限与行为规范的探讨是一个涉及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议题。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其执法权限旨在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然而,城管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严格的行为规范,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这涉及到权力的合理行使、执法程序的规范、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因此,对城管执法权限与行为规范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城市管理体系,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城管执法权限与行为规范的探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遵守法律规定,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滥用职权。同时,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收缴罚款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对城管执法权限与行为规范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城市管理体系,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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