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的认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由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已经成为盗窃罪的独立行为类型,而且这三种特殊盗窃在入罪上没有数额要求,故多次盗窃一般指多次普通盗窃,也不排除多次盗窃中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情况。由于多次盗窃是将单次不构成犯罪的多次盗窃行为累加在一起以犯罪论处。因此,当多次盗窃与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竞合时,即多次盗窃中的一次盗窃同时构成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的情况,由于多次盗窃系兜底规定。此时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具有入罪的优先性,即应优先考虑以构成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定性,将其他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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