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细则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受理与不服诉讼条件:人民法院应受理政府信息申请被拒、信息不准确、侵犯权益等行为的诉讼。但对申请不明确、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拒绝制作搜集信息、以公开名义查阅案卷等行为,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需举证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原告可调取证据。原告提起更正信息诉讼需提供申请及相关事实根据。被告可证明信息涉国家秘密则可不提交。 法律分析 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4、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结语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被拒绝或逾期不予答复、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记录不准确等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然而,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制作、搜集信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等情况。被告有责任举证拒绝提供信息的根据,以及公共利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证据,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并要求提供更正申请和相关事实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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