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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流质条款被视为无效?
释义
    流质条款无效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为了体现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保护债务人和第三方的利益;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防止胁迫或误解导致不公平的流质契约。禁止流质抵押旨在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和体现公平原则。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需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若申请人在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
    流质条款无效原因:
    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
    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
    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
    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结语
    流质条款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为了体现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避免债权人利用困境迫使债务人订立不公平的流质契约;二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债权人以胁迫或误导等手段订立不公平的合同。如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法院接受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若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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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