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质条款与流押条款有何区别 |
释义 | 流质条款与流押条款的区别在于抵押权和质权的不同,质权要求交付质押物,而抵押权不影响使用。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防止胁迫或误解导致不公平合同。流质条款无效后,抵押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抵押权人可以协议以折价取得抵押物,但需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一、流质条款与流押条款有何区别 关于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区别,本质上就是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使用。而质权是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因而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而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又不得使用。 流押条款,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 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包括: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三、流质条款无效后怎么办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结语 流质条款与流押条款的区别在于抵押权和质权的性质不同。流押条款保护抵押人的利益,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而流质条款则保护质权人的利益,禁止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包括体现公平原则、防止胁迫或误解导致不公平契约,以及符合抵押权的属性要求。当流质条款无效时,其他抵押合同内容仍有效,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需考虑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