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提存条件如何规定?——以民法典为例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标的物提存的条件,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情况。债务人需向提存机关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提存。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后,机关颁发提存证书,并通知债权人受领。若债权人拒绝受理或下落不明,债务人需向庭审机关提交提存申请,最后领取提存证书。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标的物提存流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 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当债权人出现了拒绝受理或者下落不明,以及没有继承人等情况死亡的,这个时候债务人就需要写一份申请书,向庭审机关提交办理标的物的提存业务,最后领取提存证书。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下,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并将所得价款提存。提存流程包括债务人提交提存申请,提存机关审查申请及相关证据,债务人提交提存物,提存机关授予提存证书,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根据具体情况,债务人应向庭审机关提交办理提存业务的申请书,最终领取提存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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