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是否会产生费用?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提存货物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等。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提存为公法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二是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细分为寄托契约关系说、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和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法律分析 一、提存货物的费用是否产生? 提存货物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货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货物有孳息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只需要在提存后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即可。 提存费用包括哪些?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二、关于提存的性质 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提存为公法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三类:1、寄托契约关系说。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 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结语 提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提存货物的费用承担以及提存的性质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受领人需及时支付提存费用,否则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提存可以看作是公法上关系或者民事合同关系,但无论哪种观点,都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意义和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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