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