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户口申请流程 |
释义 | 1.上海户口申请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在职单位证明材料 《职工登记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年度《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 8、申请人或其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9、申请人与本市入户地直系亲属关系凭证(入户地系申请人本人产权房或公有承租房的除外);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0、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11、随迁子女的相关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随迁子女已成年的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户籍地婚姻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出具有无生育、收养子女的证明 上海市人口涌入量大,户口政策比较严厉,想要落户上海,需要满足不少条件,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及时的注意了解相关的户口迁移的规定程序等,尤其是在落户的时候,提前了解落户的条件以及落户的手续流程等,及时的准备好相应的落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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