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回迁房土地的性质一般是属于国有的划拨土地,所以回迁房的审批程序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承认及同意,如果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回迁房是不可以用来作银行抵押物的,所以原则上来说回迁房不是小产权房。一般没有经过国家正规手续审批通过的房屋,之后也今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证,这一类产权一般被成为是小产权,这样建设的房子也是属于违规用地,如果是通过了正规用地的审批通过的房屋,一般是可以办理正规产权的回迁房,这种房屋的产权性质一般被称为“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换言之,此类的房屋产权证在下发后将会被注明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一般取得房屋的房产证之后必须要缴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回迁房是可以在市场进行二手房交易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