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释义 |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一)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二)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三)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四)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五)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六)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七)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八)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九)部门投诉的记录。 (十)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十一)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 一、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可见,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是应当承担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应当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出入厂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二是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只需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工伤发生的过程,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应当宽泛理解,应包括医院值班记录、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原诊疗医院的复诊病历等,不应仅仅是住院病历。此外,对劳动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门只做形式审查,证明标准只要达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 二、怎样认定劳动关系 第一,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第二,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 一是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是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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