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除名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施。被除名股东对除名决议不享有表决权,除名决议的表决由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并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但应在召开股东会前书面通知被除名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告知其有解释、申辩的权利。在做出除名决议後,应将有关决议内容的书面通知送达被除名股东,并告知其有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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