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方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公司声称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对方善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