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权可以转让。 但是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 质押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质押合同成立:质押权的设立需要有质押合同作为依据,质押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质押的财产、质押的期限、质押的范围等内容; 2、质押标的具有财产价值:质押标的必须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等; 3、质押标的权利归属清晰:质押标的的权利归属必须明确,即质押标的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可以支配; 4、质押标的标明质押的情况:债务人必须在质押标的上标明质押的情况,或者在相关质押文件上进行质押标的的说明; 5、质押物保管妥善:债权人有义务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和保护,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好,以保障质押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质押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将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等财产权利质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