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有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
释义 | 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一、合理退房有哪些情形 合理退房有以下情形,具体为: 1、卖方擅自抵押; 2、一房两卖;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无法居住;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6、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什么情况下买房者可以退房 具有以下情形,买房者可以退房: 1、约定了解除合同条件,且条件成就; 2、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无法交付; 3、协商一致后,同意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商品房退房有哪些情况 商品房退房的一般情形如下: 1、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成就; 2、房屋因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交付; 3、交付后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为不合格; 4、已经交付的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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