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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抛垃圾的法律责任承担
释义
    该条内容讲述了高空抛垃圾的侵权责任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侵权人承担高空抛垃圾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否则将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若发生侵权行为,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体现过错推定原则。能够
    法律分析
    高空抛垃圾的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垃圾的归责原则
    高空抛垃圾的归责原则是公平原则,以及例外的过错推定原则。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由上可知,高空抛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而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条例则是体现过错推定原则,即将一定范围内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划分为责任主体,并推定他们有过错,同时允许责任主体举证免责,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可能加害人”之外而免于承担责任。
    三、高空抛垃圾如何取证
    高空抛垃圾的取证方法是:
    1.调取周围的监控录像。
    2.获取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3.对高空坠物的物品进行DNA鉴定。
    4.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结语
    高空抛垃圾的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垃圾的归责原则是公平原则,以及例外的过错推定原则。高空抛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条例则是体现过错推定原则,即将一定范围内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划分为责任主体,并推定他们有过错,同时允许责任主体举证免责,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可能加害人”之外而免于承担责任。高空抛垃圾的取证方法包括调取周围的监控录像、获取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对高空坠物的物品进行DNA鉴定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02-06)\t第三条\t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12-29)\t第十九条\t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t第二十二条\t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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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