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些财产和人身权利,虽曾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具体包括: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具体有: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产代管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还有一些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一、宅基地继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宅基地不是属于遗产,从而不能办理任何手续。 1、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被继承人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是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2、宅基地可以做家庭共有,房产继承的时候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以共有的方式进行使用权的继承。如果继承人户口迁出,宅基地使用资格就会丧失,继承人只能将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返还村委会;如果继承人户口未迁出,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样可以办理房屋继承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