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根据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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